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69号原告:方敏,1971年1月16日出生,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
被告:永康市宏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里麻车村古里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贾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敏诉被告永康市宏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敏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方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