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736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600号。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