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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李朝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821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李朝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李朝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2821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朝飞,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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