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5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淮城镇怀恩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漕运小区7号楼第17号房,经营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楼东路移动手机卖场手机快修服务门店。
经营者:姚彩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区淮城镇怀恩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