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7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接道浪口社区大朗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海航通讯器材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大街376号鑫乐汇购物广场一期商业街-C128。
经营者:孟庆国,男,满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海航通讯器材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开庭后至今仍未提交。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