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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岳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01民初333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岳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岳桂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333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桂玲,女,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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