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707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旺角百姓优品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西长春路西段156幢133-2号。
经营者:张阿铭。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旺角百姓优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本院2021年5月8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