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19号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黎清,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翠琴,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晓之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维也纳商业广场E224#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小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晓之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