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知民初33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荣,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里县全伦五金店,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药荷花路2号龙泉欣园1栋109号门面。
经营者:付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熙,男,土家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黄振波与龙里县全伦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波以与被告龙里县全伦五金店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