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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91执5499号之一
案件名称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91执5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同程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57,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丰隆城市生活广场****/div>法定代表人:杨素芳,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第63165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60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50元,由原告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50元,由被告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艺同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回单反馈“收件地址长期无人”而退回。

2、2020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月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11月20日、2021年1月26日、2021年5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6、2020年11月26日,因被执行人苏州玺悦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杨素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7、2021年5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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