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4718号 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代理人:苏艳坚,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前安,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前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前安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