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430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淄尚艺美发造型工作室,经营场所临淄区齐都路菜市场南第3间营业房。
经营者:王晓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淄尚艺美发造型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