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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宏盛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7民初7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宏盛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宏盛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7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宏盛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北朱解村。

经营者:于海,山东省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宏盛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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