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72号原告:沈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轶,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芮,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爱妮玖玖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袁南社区。
原告沈晶晶与被告南通爱妮玖玖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沈晶晶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沈晶晶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沈晶晶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