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05号原告:徐先胜,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中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马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先胜与被告义乌市中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3××××.7、名称“餐具套件(钻石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2018年3月15日,徐先胜以已与义乌市中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先胜申请对义乌市中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先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徐先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