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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与泉州市丰泽区迪电子商行、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52号
案件名称何驰与泉州市丰泽区迪电子商行、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泉州市丰泽区迪电子商行,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52号原告:何驰,男,汉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系何驰父亲),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迪电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万祥数码广场第*层****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10层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朴载淳。

原告何驰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迪电子商行行、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何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潘晓慧审判员  林 文审判员  邹唐敏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颖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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