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52号原告:何驰,男,汉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系何驰父亲),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迪电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万祥数码广场第*层****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10层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朴载淳。
原告何驰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迪电子商行行、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何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潘晓慧审判员 林 文审判员 邹唐敏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颖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