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终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向阳,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三村13-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67354295。
法定代表人:龚莉莉,总经理。
上诉人田向阳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田向阳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上诉人田向阳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向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