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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兵与佛山欧风家具有限公司、林金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413号
案件名称程兵与佛山欧风家具有限公司、林金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兵,佛山欧风家具有限公司,林金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13号原告:程兵,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雄,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欧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路。

法定代表人:金殿盛,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华,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联,该司员工。

被告:林金聪,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县。

本院审理原告���兵诉被告佛山欧风家具有限公司、林金聪侵害专利号为ZL20143007××××.3、名称为“床桌套件(Bamboococoon)”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程兵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金聪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兵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金聪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兵撤回对被告林金聪的起诉,本案以佛山欧风家具有限公司为被告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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