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731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多乐士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大道又一村***号128-1。
经营者屈小兵,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
本院受理的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多乐士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