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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中山市西区美宜发化妆日用百货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1民初54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中山市西区美宜发化妆日用百货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中山市西区美宜发化妆日用百货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547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A。

法定代表人:张燕芳,该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专春,该厂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益,该厂法务主管。

被告:中山市西区美宜发化妆日用百货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岐沙路创兴广场*期**幢首层12卡商铺。

经营者:巫广兵,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中山市西区美宜发化妆日用百货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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