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091号原告:魏国祯,男,1960年3月2日出生,住台湾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丹,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光晶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褚洪光。
原告魏国祯与被告东莞市光晶精密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魏国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国祯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国祯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魏国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