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2702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3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港西镇铭记绝味鸭脖店,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摩天楼路。
经营者:蒲丹玉。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港西镇铭记绝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