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92号原告:董连祥,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烈,山东衡明律师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望庄火烧铺,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
经营者:董海朋,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马兰香,女,汉族,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连祥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望庄火烧铺、被告马兰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连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董连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