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696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美,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世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世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