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26号原告:陈春萍,女,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盛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竺建云。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陈春萍与被告宁海盛博橡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陈春萍于2018年3月2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春萍负担。
原告陈春萍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