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967号之二原告:中山市商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谊三路2号厂房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龚建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安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振兴南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周利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中山市商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安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商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商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商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