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879号原告: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DunlopSportsCo.LTD.),住所地:日本国兵库县神户市中央区肋滨町3丁目6番9号(6-9,WAKINOHAMA-CHO3-CHOME,CHUO-KU,KOBE-SHI,HYOGOJAPAN)。
法定代表人:木滑和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凤,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DunlopSportsCo.LTD.)诉被告王宝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DunlopSportsCo.LTD.)于2018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DunlopSportsCo.LTD.)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DunlopSports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DunlopSports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