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民初3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唯一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下蜀镇欢润玲家超市,经营场所句容市下蜀镇建华管桩斜对面**号。
经营者:刘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下蜀镇欢润玲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