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248号之一原告:郑州希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22号院19号楼东1单元7层北1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纪福,河南省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宇,女,汉族,1992年5月23日出生。
原告郑州希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被告万宇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郑州希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豫01民初424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
原告郑州希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希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希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郑州希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