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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川菜香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56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川菜香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川菜香家常菜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56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川菜香家常菜馆,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9号和苑大酒店西配楼门面店。

经营者:谢远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川菜香家常菜馆(经营者:谢远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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