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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云梦县路灯管理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3963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云梦县路灯管理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云梦县路灯管理所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96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梦县路灯管理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凤栖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幼芳,该所所长。

原告孔玮诉被告云梦县路灯管理所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蔡晶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培民、陈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月12日,原告孔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玮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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