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3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银河商厦,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范镇(省道330旁)。
经营者:张和坤,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国,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银河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