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25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泉塘申达南食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泉塘安置区1期A区*栋***号。
经营者徐春万,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泉塘申达南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