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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0民初4536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炎延家电维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4536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炎延家电维修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三泉路XXX号。

经营者:吴锦波,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东海镇星宏村*组**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炎延家电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洋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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