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证保7号申请人:惠安县星荣辉机械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接待施口工业区。
投资人:陈锡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泉州超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霞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育桂。
惠安县星荣辉机械厂与福建泉州超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惠安县星荣辉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通过拍照、录像、查封、扣押、清点被申请人福建泉州超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场所内现有的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及广告宣传资料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经本院初步审查,申请人惠安县星荣辉机械厂提交了名称为“大型立式立体雕刻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72030××××.6),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和专利年费缴纳收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惠安县星荣辉机械厂为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涉嫌侵权产品的照片和福建泉州超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产品广告宣传册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星荣辉机械厂系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福建泉州超晟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场所内涉嫌侵害申请人惠安县星荣辉机械厂名为“大型立式立体雕刻机”(专利号:ZL20172030xxxx.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大型立式立体雕刻机成品、半成品和相关广告宣传资料采取拍照、录像、查封、扣押、清点等证据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潘 筝审 判 员 吴旭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谢亚希书 记 员 阮伏秋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