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811号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港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宁亿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联农村。
法定代表人:褚祖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亿诚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