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68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平潮镇文峰超市利群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三官殿村*组。
经营者:倪礼冲,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平潮镇文峰超市利群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