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596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5幢。
法定代表人:王秀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兵,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