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1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朝岳办公用品销售部,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3区5栋5号。
经营者:李瑞亮。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朝岳办公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2018年3月5日,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