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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501号
案件名称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501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瑞金北村32-2号。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马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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