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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陵区君乐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2民初4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陵区君乐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海陵区君乐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初4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陵区君乐食品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跃进路。

工商登记经营者:许君乐,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陵区君乐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海陵区君乐食品超市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陵区君乐食品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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