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桂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恒鑫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槎路12号建筑装饰材料市场B4栋1—2号。
经营者:唐忠民,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宁市恒鑫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恒鑫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牧公司称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于2018年2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九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