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78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忠峰太阳能销售部,经营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胜利街中段路西(邮电局88米路西)。
经营者:李忠峰,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忠峰太阳能销售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