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2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建波。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许建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建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建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