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691号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东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葵,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享云。
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享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田戴���勒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