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45号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十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孙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吴潮,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书恺灯饰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安琪儿灯具城B区****号。
经营者:高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周杰,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极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11号第二幢1、2、3楼。
法定代表人:邹荣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周杰,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霍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庆福路24号之一首层第4卡。
法定代表人:陈海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书恺灯饰商行、中山市极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霍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请求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0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新特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