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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海芳与深圳市千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519号
案件名称魏海芳与深圳市千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海芳,深圳市千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519号原告:魏海芳,女,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千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和谐家园1栋17A。

法定代表人:邱薇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魏海芳与被告深圳市千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魏海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海芳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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