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骏格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村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荷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号(14901S.ORANGEBLOSSOMTRAIL,ORLANDO,FLORIDA,USA)。
授权代表:泰勒·J·罗斯(TaylorJ.Ross),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义,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骏格模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骏格模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骏格模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骏格模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