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1390号 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216-220号。
法定代表人:徐乐飞,该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先,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市汾湖镇黎里好又多超市人民路加盟店,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人民街人民中路6号。
经营者:江官生。
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汾湖镇黎里好又多超市人民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后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305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