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29号原告:张玉喜,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廖培培,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成胜,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北辛级索小山羊羊肉汤馆,住所地:滕州市北辛前进街*号(滕州剧院南侧)。
经营者:朱成胜,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张玉喜与被告朱成胜、滕州市北辛级索小山羊羊肉汤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张玉喜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玉喜负担。